申请人:临沂市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89149号“爱临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广泛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联系,具有第二含义,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2415号图形商标、第15680924号“太阳能易购ZGTYN.CN及图”商标、第9984198号“正凰ZHENG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爱临沂”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沂新闻门户网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爱临沂”网站相关信息、相关宣传情况截图、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6日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爱临沂”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以上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临沂”,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