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鑫禧多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74529号“半山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11942号“半山红红心猕猴桃”商标、第53437687号“半山鸿BANSHAN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