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沣泉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17816号“沣泉峪 SPRING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97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6946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