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橄榄球世界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96647号“RUGBY WORLD CUP FRANCE 202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552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已经在法国获准注册,意味着该带有“FRANCE”的商标已经获得法国政府的承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宣传使用材料、法国注册商标信息公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商标在法国已经获得注册,可视为法国政府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包含“FRANCE”字样的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除“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动物皮;毛皮;皮制带子;伞;动物项圈”以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动物皮;毛皮;皮制带子;伞;动物项圈”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动物皮;毛皮;皮制带子;伞;动物项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