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87434号“ellu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464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44798号商标、第2027991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测量器械和仪器;试管;计量用玻璃器皿;用于检测研究用生物样品中的病原体和毒素的实验室仪器;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化学仪器和器具;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实验室用层析设备;生物芯片;实验室用拭子(实验室工具);实验室用血液和血液成分过滤器;实验室用生物反应器;除人工呼吸外的呼吸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实验室用特制服装;护目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测量器械和仪器;试管;计量用玻璃器皿;用于检测研究用生物样品中的病原体和毒素的实验室仪器;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化学仪器和器具;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实验室用层析设备;生物芯片;实验室用拭子(实验室工具);实验室用血液和血液成分过滤器;实验室用生物反应器;除人工呼吸外的呼吸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实验室用特制服装;护目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放弃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除“测量器械和仪器;试管;计量用玻璃器皿;用于检测研究用生物样品中的病原体和毒素的实验室仪器;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化学仪器和器具;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实验室用层析设备;生物芯片;实验室用拭子(实验室工具);实验室用血液和血液成分过滤器;实验室用生物反应器;除人工呼吸外的呼吸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实验室用特制服装;护目镜”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