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898885号“闻韶东来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闻韶东来顺 13898885

阅读:108674 2022-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永利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对第13898885号“闻韶东来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007534号“東来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于200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中文…

  申请人: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永利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对第13898885号“闻韶东来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007534号“東来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于200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中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损害了申请人合法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15836070号“東来顺街坊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044617号“東来顺DONGLAIS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44695号“東来顺DONGLAIS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在知悉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申请人企业字号缩写为“東来顺”,自1903年发展至今,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字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知名度的认定;2、“东来顺”历史、获奖荣誉、相关报道;3、申请人获奖荣誉、纳税记录、广告宣传资料、门店照片等;4、在先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2类提供饮食供应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四注册申请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东来顺”商标在2002年3月12日被认定在餐饮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东来顺”商标自1998年至今获得了多项荣誉。申请人在2014年、2017年被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连续认定“中华老字号清真第一涮”。《人民日报》、《北京日报》、《中国消费者报》、《首都建设报》、《新京报》等国内大型报刊对申请人“东来顺”品牌有多次报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2、3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5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已超出五年期限,故其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予以驳回。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其引证商标一在2002年3月12日被认定在餐饮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及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经营时间长范围广,纳税金额较大,申请人及其“东来顺”商标多年来获得了诸多荣誉,并被媒体报刊多次报道,至今仍在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有知晓申请人“东来顺”商标的可能,在“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意图,难谓善意。争议商标“闻韶东来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东来顺”,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争议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从而损害申请人及其商标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是对其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的内容的夸大描述,以误导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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