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158871号“雲工商 雲南工商学院 工商 英文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雲工商 雲南工商学院 工商 英文及图 10158871

阅读:169226 2022-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工商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法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0158871号“雲工商 雲南工商学院 工商 YUNNAN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工商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法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0158871号“雲工商 雲南工商学院 工商 YUNNAN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2168号决定,于2021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7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就将其投入实际使用,期间未曾间断。申请人实际将复审商标应用于学校的各项宣传,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过合法、公开、不间断使用已在学校行业内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信息;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资料;

  3、中国在线教育网站有关申请人信息截图;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5、印有申请人标识的笔记本、新教职工学习指南、报考指南、录取通知书、校报、宣传海报、教学楼内墙壁装饰牌、纸杯图片证据;

  6、申请人云工商软抄记事本采购证据;

  7、申请人云工商2020年、2021年招生简章采购证据;

  8、申请人单招视频拍摄项目合同及发票;

  9、云南工商学院、数字云工商的公众号截图;

  10、云南工商学院在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揭牌仪式现场照片;

  11、云南工商学院与昆药集团达成校企战略的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自行变更了商标标识的合法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关联性、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其合法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云南工商学院网上商标变更使用标示图;

  2、云南工商学院线下商标变更使用标示图。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云南工商学院于2011年11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体育场设施出租;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培训”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12月27日。

  2、经查,云南工商学院系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云南省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学校(教育)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有关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规定之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撤销是手段,而非目的。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商标使用形式,使用证据的形式以及使用行为的强度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招生简章采购证据、单招视频拍摄项目合同及发票、报考指南图片、录取通知书图片可以证明申请人为其提供的服务进入市场前做了前期准备工作。另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主体资格证据、官网信息、百度百科介绍资料、中国在线教育网站有关申请人信息截图、云南工商学院及数字云工商的公众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为他人提供了教育类服务。虽然上述证据中主要显示的标识与本案复审商标具有一定差异,但与复审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基本一致,在未改变本案复审商标标识主体特征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尚可证明申请人具有在教育类服务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其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相关服务上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与上述使用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体育场设施出租;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各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等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供相应的反证,被申请人有关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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