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623403号“新塔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塔牌 47623403

阅读:113707 2022-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城县教育印刷厂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对第47623403号“新塔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塔牌”商标在“黄酒、食品”行业内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5931号“塔牌及…

  申请人: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城县教育印刷厂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对第47623403号“新塔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塔牌”商标在“黄酒、食品”行业内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5931号“塔牌及图”商标、第788777号“塔及图”商标、第10288302号“塔牌红”商标、第24383477号“塔牌老陈”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塔牌”商标在2013年已经被认定为在第33类“绍兴酒(黄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三、“塔牌”是申请人在先独创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关联关系证明;2、申请人公司及其品牌荣誉证明;3、申请人“塔牌”系列产品销售情况;4、申请人“塔牌”系列产品宣传推广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复写纸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绍兴酒、含酒精饮料(除啤酒外)商品、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复写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绍兴酒、含酒精饮料(除啤酒外)、茶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绍兴酒”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复写纸等商品与申请人据以知名的“绍兴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存在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故其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将“塔牌”作为字号使用在“纸;复写纸”等商品行业领域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7623403号“新塔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塔牌 476234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7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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