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布莱纳维夫德博南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63168号“PREBE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953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布莱纳维夫德博南股份两合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布莱纳维夫德博南股份两合公司的撤销申请,第6563168号第7类“PREBENA”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网络搜索及实地调查,被申请人从未将带有复审商标的“喷漆枪”等全部指定商品进行销售、宣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质疑其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答辩人一直合法使用的注册使用,申请人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恶意撤销该商标,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销合同、发票、汇款回单;
2、“PREBENA”品牌产品、合格证、说明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阶段已体现。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相关商品上合法地将复审商标用于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荣鹏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喷漆枪”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5月27日。现名义变更为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是否在“喷漆枪”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2“PREBENA”品牌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
证据1的时间均处于指定指定期间内,其中经销合同显示被申请人销售了PREBENA牌海涛高压无气喷枪,发票及收款回单虽未显示复审商标,但其中的相关数额等信息可以与合同形成对应关系。故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内在“海涛高压无气喷枪”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海涛高压无气喷枪”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喷漆枪;喷漆喷枪;涂漆机”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喷漆枪;喷漆喷枪;涂漆机”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气动焊接设备”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喷漆枪;喷漆喷枪;涂漆机”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