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龙游米家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48151号“米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68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龙游米家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王晓路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王晓路的撤销申请,第7748151号第20类“米家 MJ ”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主要经营方式是通过网络电商销售,是一家正规的天猫淘宝注册商家。自2009年成功注册天猫店铺一直正常经营至今。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页使用证明截图;
2、产品使用手册;
3、部分合同实物照片;
4、部分天猫交易后台数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5、产品宣传使用图片;
6、天猫官方旗舰店;
7、淘宝销售单据;
8、账务明细;
9、相关发票。
申请人质证意见: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满足证明目的,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装饰珠帘”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2月20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是否在“装饰珠帘”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为标有复审商标的淘宝店铺网页资料,证据4天猫交易记录部分形成时间处于指定期间内,记录显示销售了米家珠帘商品。证据1和证据4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珠帘、门帘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网络商业使用。同时,经我局在天猫平台查询,于指定期间内该店确有销售珠帘、门帘类商品。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其显著识别部分仍为“米家”,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不会影响相关公众对其识别,仍可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内在“珠帘”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珠帘”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装饰珠帘;贝壳”等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装饰珠帘”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