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68350号“半月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半月清 1468350

阅读:95969 2022-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卿秀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一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仲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8350号“半月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12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卿秀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一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仲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8350号“半月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12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河南仲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刘卿秀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刘卿秀的撤销申请,第1468350号第3类“半月清”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多年,在个人用除臭剂相关市场具备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答辩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半月清”产品获得荣誉;

  2、商标变更公告;

  3、产品照片及视频;

  4、加工合同及发票;

  5、行政许可补正说明;

  6、购销合同及发票;

  7、淘宝C店授权、店铺信息后台交易情况及评价;

  8、“半月清”医学百科、用户网络咨询;

  9、部分销售合同、发票及出库单;

  10、侵权人“镇平时通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商标事务所注册商标;

  11、民事裁定书及调解协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

  申请人质证意见: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且答辩人存在伪造的嫌疑,其他多为自制证据或存在瑕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南仲景保健药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肥皂”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现名义变更为河南仲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期间是否在“肥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大部分荣誉证书形成时间早于指定期间,部分荣誉证明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5、8、10、11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视频和照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4为被申请人委托广州德芙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半月清品牌系列化妆品的合同及发票,但被申请人是否将相关商标进行商业流通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6、9购销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为手写版本,可视为自制证据,发票亦未显示复审商标。

  证据7为淘宝C店授权、店铺信息后台交易情况及评价,其中,店铺后台管理中心的订单记录形成时间处于指定期间内,记录中显示被申请人所授权的店铺有销售半月清臭腋粉(喷雾)商品,故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半月清臭腋粉(喷雾)类商品。在无其他有力反证情况下,我局对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予以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期间内在“臭腋粉(喷雾)”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商品属于“个人用除臭剂”,故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个人用除臭剂”商品上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个人用除臭剂”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消毒皂;药皂;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爽身粉;粉刺霜;去斑霜;洗面奶”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构成类似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肥皂;消毒皂;药皂;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爽身粉;粉刺霜;去斑霜;洗面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牙膏”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肥皂;消毒皂;药皂;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爽身粉;粉刺霜;去斑霜;洗面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

本文《关于第1468350号“半月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半月清 14683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7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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