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95222号“yiy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yiya及图 4295222

阅读:167713 2022-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新昂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莞市铭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95222号“y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432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新昂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莞市铭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95222号“y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432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新昂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东莞市铭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295222号第35类“YIYA”注册商标,原第429522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授权关联公司使用“YIYA”注册商标的方式,不仅直接使用与公司服务场所,在商场广告牌等上也使用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同时,还在互联网上进行推广宣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章程、结婚证;

  2、商标授权许可协议书;

  3、企业宣传册、门店店招和广告牌、员工工作服和宣传横幅、华夏家博会会展台、包装袋和办公文具;

  4、意雅公司网站;

  5、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6、微信公众号及二维码、公众号简介。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阶段已体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都是客观真实的,批次能够互相应证。经查询,被申请人申请了171个注册商标,大量商标与其经营范围完全无关,被申请人还涉及多个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案件。综上,申请人请求尊重客观事实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8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是否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公司章程、结婚证、证据5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申请人许可上海意雅住宅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合同,但单纯的许可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3照片、证据4网站截图及证据6均为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内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

本文《关于第4295222号“yiy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yiya及图 42952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7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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