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230936号“花半间 THE PETAL PLAC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花半间 THE PETAL PLACE 14230936

阅读:143883 2022-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铭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容大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蒋平 申请人因第14230936号“花半间 THE PETAL PLA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071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铭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容大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蒋平

  

  申请人因第14230936号“花半间 THE PETAL PLA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071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市铭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蒋平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4230936号第43类“花半间 THE PETAL PLACE”注册商标,原第1423093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产业已具备相当大的规模,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在指定期间确有在“备办宴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合同;

  2、在餐厅外观、招牌灯箱、墙壁装潢上的使用照片;

  3、日常经营中的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阶段已体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山水比德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备办宴席”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6日。现已转让至广州市铭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期间是否在“备办宴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为申请人许可广州昌味浓餐饮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合同,但单纯的许可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3照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期间内在“备办宴席”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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