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璞食(深圳)珍稀食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96832号“璞 PRECIO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71522号“璞 璞悦豪璟PUYUEHAO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88036号“璞心书耕 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899558号“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685655号“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4791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中“璞”不属于不规范汉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但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璞”,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璞”字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这种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