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95318号“鸿冠信息 data 365(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12009号、第57621227号、第5836827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527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技术研究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服务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0463号、第6265130号、第16873949号、第15503957号、第9004622号、第6888821号、第34989234号、第1013891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