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拉透平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27324号“IN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097号“洞察力”商标、第4357965号“INSIGHT”商标、第4406924号“INSIGHT”商标、第4406842号“INSIGHT”商标、第887667号“INSIGHT”商标、第29109106号“京洞察 JINSIGHT”商标、第10725922号“ISIGHT”商标、国际注册第1119638号“ISIGHT”商标、国际注册第888310号“ISIGHT”商标、第40066168号“INSIGHT PLUS”商标、国际注册第1573464号“MAYTRONICS INS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际注册第1562439号“INSIGHT ANALYTIX”商标、第50476516号“INS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经我局核准已注销;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引证商标十三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内部通信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关于外科缝合材料的教学软件(已录制)、内部通信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INSIGHT”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