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陆倍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60126号“陆倍速传媒SIXSPEED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43917号“陆及图”商标、第12936340号“陆及图”商标、第17753591号“陆茶道及图”商标、第16693207号“陆分之一One-sixth”商标、第46749024号“陆PRO”商标、第38854133号“陆J陆”商标、第21338757号“陆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已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陆倍速传媒SIXSPEED MEDIA及图”,其图形部分经设计可被识别为汉字“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均含有显著汉字“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