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48426号“ONMYOJI ANIM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884185号“ONMYO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已获准注册。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