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帮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52028号“普旭 PUX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1916523号“旭普”商标、第58743766号“旭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97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