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20380号“SPR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PRC 22020380

阅读:46829 2022-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梧林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派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20380号“SPR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6742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梧林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派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20380号“SPR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6742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福州梧林庄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斯派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2020380号第25类“SPRC”注册商标,原第2202038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佐证了“SPRC”商标的实际使用,请求认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区域经销合同》;

  2、《SPRC进货采购签收单》;

  3、《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

  4、服装店销售SPRC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5、SPRC品牌服装门店实拍视频及照片;

  6、加盟代理合同以及微信转账、银行交易凭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骑自行车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8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是否在“骑自行车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为申请人授权杭州智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SPRC品牌“全”系列产品”的经销合同,证据2、3为申请人与其经销商交易证明,证据6为申请人与加盟商合作相关材料,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或其经销商、加盟商将含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投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证据4、5照片及视频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内在“骑自行车服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

本文《关于第22020380号“SPR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PRC 220203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7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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