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趣相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05970号《关于第47722448号“爱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992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第17512317号“爱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人调查、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介服务、婚姻咨询、社交陪伴、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服务与第21756400号“爱爱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爱爱”构成,引证商标一由焊锡“爱爱堂”及拼音字母构成,两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提供婚礼司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在部分服务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撤销被诉决定,应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一审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爱爱”与引证商标一“爱爱堂”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人调查、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介服务、婚姻咨询、社交陪伴、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法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人调查、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介服务、婚姻咨询、社交陪伴、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