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热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北辰联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05889号《关于第46042509号“热力装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858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9441857号“RENU及图”商标、第42796233号“瑞声RUISHENG及图”商标、第10210174号图形商标、第39415184号“RENU及图”商标、第42403373号“乐臣卫浴ROECE SANITARY WARE及图”商标、第43793322号图形商标、第10210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驳回复审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明,引证商标三、七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三、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旋塞(管和管道用)、龙头(管和管道用)、供暖装置、水供暖装置、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水分配设备、卫生设备用水管、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引水管道设备、压力水箱、散热器(供暖)、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进水装置、水塔、暖气片、水暖装置用管子三通、水暖装置用管子四通、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水暖装置用管子箍、水暖装置用管子补芯、自动水龙头、水龙头、盥洗盆用水龙头、厨房水池用喷洒龙头、水龙头水量控制阀、工业空气调节用散热器、水龙头用节水起泡器、洗涤槽用单杆水龙头、柔性管(水池管子装置部件)、柔性管(浴室管子装置部件)、柔性管(淋浴器管子装置部件)、柔性管(洗涤槽管子装置部件)、空间供暖装置、坐浴盆用水龙头、地暖设备、喷泉式饮水器、龙头把手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热力装备”与图形组成,引证商标六系图形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均可被识别为方框中有个大写字母“R”,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鉴于引证商标三、七被撤销注册后,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故撤销被诉决定,应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一审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七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六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热器、锅炉(非机器部件)、散热器盖、水加热器、供暖装置用锅炉管道(管)、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电加热装置、加热元件、浸入式加热器、蒸馏塔、蒸馏装置、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蒸发器、热气流调节器、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保险附件、蒸汽发生设备、蒸汽储存器、蒸馏器、供水设备、热泵、太阳炉、暖气锅炉给水设备、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旋塞(管和管道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蓄热器、锅炉(非机器部件)、散热器盖、水加热器、供暖装置用锅炉管道(管)、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电加热装置、加热元件、浸入式加热器、蒸馏塔、蒸馏装置、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蒸发器、热气流调节器、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保险附件、蒸汽发生设备、蒸汽储存器、蒸馏器、供水设备、热泵、太阳炉、暖气锅炉给水设备、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