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半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66058号“半笛AGEB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98497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883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30040号商标、第55847579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