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907445号“物联网大全 wlwd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物联网大全 wlwdq及图 56907445

阅读:79079 2022-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凡鼎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7445号“物联网大全 wlwd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理由:该商标与湛江众恒投资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1921897号“图形”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北京奇虎…

  申请人:湖南凡鼎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7445号“物联网大全 wlwd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理由:该商标与湛江众恒投资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1921897号“图形”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0年01月14日申请在先的第43811091号“360 物联网安全 360 AIOT SECURITY”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江西正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1月28日申请在先的第53362893号“HUA VVANG ELECTRIC POWER”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21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811091号“360 物联网安全 360 AIOT SECUR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362893号“HUA VVANG ELECTRIC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补充意见。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物联网大全 wlwdq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三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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