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维雅康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06000号“摩洛德 ORRO 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摩洛德 ORRO DE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5919号“O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10201号“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04364号“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65275号“麦奇克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