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品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启云(广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53094号“Pin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66493号“PIN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26109号“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131232号“欧品家居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70295号“品秀在线PINSHOW.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30785号“欧品家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641537号“PIN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8799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2899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4822666号“美格七星 7-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一审程序中。
2、引证商标七至九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七至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PinShop”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商业企业信息和商业信息;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