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食芝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122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01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119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417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在先商标注册证、实际使用图片、委托加工合同、发票、网络搜索截图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