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16517号“今日芯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今日芯闻 56616517

阅读:130946 2022-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芯师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16517号“今日芯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25059号“今日要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660923号“今日链闻chai…

  申请人:深圳市芯师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16517号“今日芯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25059号“今日要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660923号“今日链闻chaindail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今日芯闻”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撰写广告文本;点击付费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撰写广告文本;点击付费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2日

本文《关于第56616517号“今日芯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今日芯闻 566165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7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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