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易立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12252号“eRD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90198号“e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90673号“e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RDCloud及图”与各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技术研究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