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75588号“奧可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奧可玹 39375588

阅读:57844 2022-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高丝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芮薇塔有限公司 接收人:广州尧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官厅西街号众鑫大厦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2日对第39375588号“奧可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著…

  申请人:株式会社高丝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芮薇塔有限公司

  接收人:广州尧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官厅西街号众鑫大厦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2日对第39375588号“奧可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著名三大化妆品生产厂商之一,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奥可玹”是申请人旗下的知名化妆品品牌“ADDICTION”对应中文表述。该品牌化妆品已经在中国大陆销售,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91239号、第11676282号“ADDI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与“奥可玹”商标通过大量使用已经建立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四、被申请人具有刻意复制、摹仿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恶意,其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五、被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六、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公司中文版企业介绍;

  2、申请人公司于1998年3月发行的50周年纪念刊《创造与挑战》中发展年表及译文(其中介绍了“Vises”品牌);

  3、申请人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简要译文;

  4、《2013年日本化妆品产业年鉴》;

  5、春丝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高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简介;

  6、百度百科对“ADDICTION”品牌的介绍;

  7、天猫“ADDICTION海外旗舰店”的相关销售页面和用户评价;

  8、申请人ADDICITION的官方微博截图;

  9、小红书、搜狐美妆、新浪微博、百家号、京东优评、5H女性网、bilibili、简单时尚网等网站对ADDICTION产品的介绍;

  10、百度搜索引擎输入“奥可玹”后的检索结果页面及能够确认ADDICTION和奥可玹一同使用的搜狐、快时尚、时尚天国、爱秀美、BILIBILI、生活周刊、主妇时尚网等网站页面;

  11、被申请人在恶意模仿他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及被其模仿的商标真实权利人及品牌信息;

  12、被申请人第37089126号商标档案、法俫丽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第34839850号商标档案、大星国际有限公司的第36004546号商标档案;

  13、法俫丽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恶意模仿他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及被其模仿的商标真实权利人及品牌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1年11月27日通过第176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35类等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申请了54件商标,其中在第3类有“阿瓦隆”商标、“斯毛克”商标、“桐灰”商标、“水之印”商标、“黑龙堂”商标等。同时,被申请人名下第34892820号“BEANSTALK”商标、第32548277A号“pubicare”商标、第44983149号“皮尔法伯”商标、第44989279号“pierre fabre”商标、第46743085号“AEROGARD”商标、第37095679号“AEROGARD”商标、第32089975号“AEROGARD”商标、第37344698号“ZELENS”商标等经我局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等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二“ADDICTION”已与“奥可玹”形成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相同、类似商品或关联密切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而本案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并获我局充分保护,因而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审理。

  第三,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申请注册了“阿瓦隆”、“斯毛克”、“桐灰”、“水之印”、“黑龙堂”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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