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278061号“聚龍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聚龍湾 11278061

阅读:95281 2022-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新(佛冈)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万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聚龙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0日对第11278061号“聚龍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02年开始一直善意使用及诚信经营“聚龙湾…

  申请人:东新(佛冈)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万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聚龙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0日对第11278061号“聚龍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02年开始一直善意使用及诚信经营“聚龙湾天然温泉度假村”品牌,“聚龙湾天然温泉度假村”已成为了广东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温泉度假品牌。被申请人的“聚龙湾”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第4820714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法院判决;

  2、媒体报道;

  3、聚龙湾天然温泉度假村文件及所获奖项、照片等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第4820714号“聚龙湾”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或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法院判决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3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辅助;饮食营养指导;按摩;桑拿浴服务;矿泉疗养;眼镜行;蒸汽浴;公共卫生浴;日光浴服务”上。2016年7月21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第4820714号“聚龙湾”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经过一审诉讼、二审诉讼程序维持我局决定,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月6日第1726号《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资料可以证明其“聚龙湾”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聚龍湾”与申请人用在度假村上的“聚龙湾”商标相同,争议指定使用的“按摩;桑拿浴服务;矿泉疗养;日光浴服务”等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聚龙湾”标识主要使用的服务具有一定重合性和关联性。被申请人应知或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聚龙湾”商标,仍在具有一定关联性的服务上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抢注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虽然被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第4820714号“聚龙湾”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但该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2005年,而申请人所提交的媒体报道早于被申请人第4820714号“聚龙湾”商标的申请日;且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故被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为该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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