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979495号“SANH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NHO及图 52979495

阅读:108449 2022-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三禾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79495号“SANH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全球先进的铝合金、不锈钢冲压、拉伸成型设备,先进的自动化表面处理工艺、设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字号“三禾”的音译,具有独创…

  申请人:浙江三禾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79495号“SANH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全球先进的铝合金、不锈钢冲压、拉伸成型设备,先进的自动化表面处理工艺、设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字号“三禾”的音译,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在先已有第11514186号“SANHO”商标、第28674991号“三禾锅具SANHO及图”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3473号“双豪SAN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44083号“SEN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历程、所获荣誉、申请人各项社会活动、在先商标信息档案、产品手册及实物照片、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及门店照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0月20日第176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SANHO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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