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隆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67047号“NEOTECH Professional C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5671号“NEOTE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03017号“NEW-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48563A号“NEW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41597号“NEW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485178号“Ne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23439号“NEO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389783号“NEO TOO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有第646485号“NEOTECH”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英文翻译截图、网络搜索“NEO”截图、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一,鉴于申请人在先第646485号“NEOTECH”商标为“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有效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以及指定使用的“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与该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或相同,故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初步审定。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NEOTECH Professional Cable”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圈;电线连接物;电线接线器(电);分线盒(电);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混淆。另,申请人第646485号“NEOTECH”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电线圈;电线连接物;电线接线器(电);分线盒(电);计算机外围设备”不同,故其在先商标在其他商品上获准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输声音和图像用光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纤维光缆;传输声音和图像用光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圈;电线连接物;电线接线器(电);线盒(电);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