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51321号“抖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抖友 30951321

阅读:44494 2022-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叱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0日对第30951321号“抖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806150号“抖音…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叱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0日对第30951321号“抖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806150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抖友”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囤积大量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的正常管理秩序。五、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侵害申请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抖音”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判决书;2、抖音创始人及官网介绍;3、“抖音”官网历史查询(经公证);4、抖音产品所获奖项;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相关新闻报道;7、“抖音”的广告宣传、推广商业合同及发票;8、“抖音”在各大应用商店排名、下载量公证书;9、抖音APP下载量排行榜及总下载量数据;10、抖音数据报告;11、在先作出的商标案件文书;12、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资料;13、申请人维权记录;14、被申请人在权大师兜售商标列表;15、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0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哈达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4月27日止。

  2、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第24类哈达等商品上已经在先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主体资格承继声明,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本案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同时,申请人继续委托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其参加本案评审活动。

  我局认为,原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汉字“抖友”与引证商标一的“抖音”首字相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同时考虑到原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抖音”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哈达、纺织品马桶盖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三,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予以审理,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系争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系争商标自身构成要素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原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原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我局在本案中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置评。

  原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

本文《关于第30951321号“抖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抖友 309513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691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