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肥西老母鸡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06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8517号“大公鸡BIGROO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57948号“大公鸡BIGROO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31456号“酉喜YOU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为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平台的开发;包装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建设项目的开发;质量检测;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包装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与申请商标是否易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