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色阳光会议展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38205号“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06676号“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已申请注册类似商标。同时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有共存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书、参会图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文件批复、发票、银行申报单等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TE”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多为申请商标与其他文字等组合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