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肥西老母鸡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92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6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782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4月6日第178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咖啡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与申请商标是否易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无关。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咖啡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