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舒曼三六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91969号“SL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自己设计,由S、L、N三个英文字母构成,进行了适当的变形设计,展现品牌文化内涵与格调。44类是申请人经营服务的核心类别,申请该商标也是以使用为目的,申请人在2016年9月13日已经申请了第21301729号相同的商标,同时核准的商标还有3类和5类。并且都已经核准注册,在此基础上,申请人对商标彩色图形也登记了版权。申请人为此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和宣传费用,也耗费了许多时间与精力,经过了长期的策划与大量使用,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对申请人也十分重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26167号“S.M.N奢米娜 美甲美睫美肤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外观、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同申请人在先的第21301729号“SLN”商标及其他类似结构都共存了,同理申请商标也不应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并且在先还有其他类似商标共存的案列。故申请人请求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介绍、实际使用图片、公众号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类似商标档案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SLN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