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醉太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88259号“醉太羊 醉虾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醉太羊与申请人相对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系列产品,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醉太羊 醉虾王”,指定使用在自助餐厅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