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唐辛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19026号《关于第45900544号“#FR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0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截止本案判决作出之时,引一已被宣告无效,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另,行政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