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当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22314号“小当严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286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493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019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拍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