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775886号“LEEDDEE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EEDDEEP 18775886

阅读:130381 2022-08-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H.D.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柏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欧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75886号“LEEDDEE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193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9…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H.D.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柏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欧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75886号“LEEDDEE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193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香港欧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H.D.李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H.D.李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8775886号第18类“LEEDDEEP”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申请人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授权的公司已投入使用。被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企业信息信息公示报告;

  3、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据2的关联性,证据3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香港欧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裘皮”等商品上,经异议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8年4月14日,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6日。2022年2月20日,香港欧尚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柏欧雅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嘉兴市驰宇五金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为被许可人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证据3被许可人签订的部分合同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LEEDDEEP”“拉杆箱”,发票备注一栏记载的合同编号可与合同形成对应关系。且经我局在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上述发票,查询结果显示上述发票所记载的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开票信息一致,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拉杆箱”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包”商品的下位概念,故,上述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钱夹);手提箱;背包”商品与“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裘皮;皮床单;伞;登山杖;宠物服装;皮制系带”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称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包;钱包(钱夹);手提箱;背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

本文《关于第18775886号“LEEDDEE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EEDDEEP 187758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6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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