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明王国(广州)美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3939号《关于第54538556号“Mr•K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1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第9042231号“M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诉争商标造成混淆误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799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