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538556号“Mr•K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r•King 54538556

阅读:163005 2022-08-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明王国(广州)美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3939号《关于第54538556号“Mr•K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1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申请人:小明王国(广州)美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3939号《关于第54538556号“Mr•K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1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第9042231号“M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诉争商标造成混淆误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799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4538556号“Mr•K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r•King 545385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6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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