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长存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权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78093号“三相电 3X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27614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14816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