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唐新平
委托代理人:信格品牌管理(长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太兴饮食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28009号“火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63247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5月08日至2021年05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手工白辣椒、糯米笋等产品实物照片;
2、商标独家经营授权书;
3、“火伴”商标产品生产授权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邵格谊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罐头”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11月13日转让至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3仅能说明复审商标授权使用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不是商标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