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科斯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致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34903号“HEXAG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640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3月30日至2021年03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1.可移动的金属温室;2.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被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设备购销合同、技术协议、发票和设备安装调试现场照片、销售合同;
2、搬迁改造合同、技术协议、发票和设备安装调试现场照片。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被申请人在另案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可移动的金属温室”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1年12月20日。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可移动的金属温室;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部分商品上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可移动的金属温室;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了“恒温机罩”等商品。证据1中技术协议和设备安装调试现场照片体现了“海克斯康 HEXAGON及图”、“HEXAGON及图”等商标,上述商标与复审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HEXAGON”,可以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恒温机罩”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可移动的金属温室”复审商品与“恒温机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可移动的金属温室”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可移动的金属温室”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