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青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高科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大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10605号“包公”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9241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4月13日至2021年0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婚姻相亲宣传彩页截图;
2、广告推广合作协议;
3、公司微信宣传截图;
4、包公商标在线宣传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天津派特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婚姻介绍”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6年12月6日转让至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他人向申请人提供广告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婚姻介绍”服务的使用情况。证据1、3、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