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克韦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09988号“HILINE 8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66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在热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为使用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45899号商标、第1218889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