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烟台康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8431841号“陶氏富美”商标近似。(见第1723/1735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使用意图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