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84462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844620

阅读:59122 2022-08-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杰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46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9066852号“聚安粮臣 JUANLIANGCHEN及图”商标、第34567952号“JIUFU BIOCH…

  申请人:云南杰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46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9066852号“聚安粮臣 JUANLIANGCHEN及图”商标、第34567952号“JIUFU BIOCHEMICAL及图”商标、第34580066号“JIUFU BIOCHEM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的肥皂、护发素商品、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及第35类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及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粉、洗衣剂、家用香精油、香料、花香料原料、食物调味用香精油、天然香精油、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粉、洗衣剂、家用香精油、香料、花香料原料、食物调味用香精油、天然香精油、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的其余商品、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5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3日

本文《关于第5984462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8446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626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